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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最高院典型案例】案例2:杨某与胡某离婚纠纷案—应用示范文本实现家事纠纷一次性实质化解
发布时间:2025-05-0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

2025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批示范文本应用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离婚纠纷案。


杨某与胡某离婚纠纷案——应用示范文本实现家事纠纷一次性实质化解

  【基本案情】
  杨某与胡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双方婚后到新疆乌鲁木齐务工并定居,杨某在工地务工,妻子胡某在超市当收银员。双方因聚少离多、杨某收入不稳定等问题经常争吵,两人已分居两年多,前期经社区、街道工作人员多次调和,依旧无法共同生活。杨某遂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情况】
  杨某来到水磨沟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立案。诉讼服务导诉员通过问诉求、查材料,了解到杨某仅携带了结婚证和身份证,遂将其引导至“要素式文书模板专区”,向示范文本引导员介绍了杨某的情况。引导员拿出一份离婚纠纷民事起诉状示范文本,耐心地向杨某解释:“离婚纠纷不仅涉及解除婚姻关系、孩子抚养权,还关联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分割,以及子女抚养费、探望权等问题,不考虑这些问题,可能引发后续诉讼。”杨某在引导员悉心释明后,表明希望在本案中将离婚涉及的问题一次性解决。随后,引导员指导杨某填写、勾选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并提示其补充工资流水、债务凭证等对应证据。在引导员协助下,杨某仅用10分钟就完成起诉状的填写。案件材料提交至立案窗口,法官通过提取起诉状中的要素内容,半小时内完成立案,并根据案件性质转入“速调快审”通道。经征得当事人同意,法院立即将案件移送至特邀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


  次日,双方来到法院调解。调解员先向胡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并询问双方是否有和好可能。胡某明确表示,双方历经多次调和,早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对离婚涉及的其他问题,胡某表示不清楚怎么开展答辩,调解员遂引导胡某填写要素式答辩状。调解员通过梳理起诉状与答辩状中的要素信息,明确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探望权的行使无异议,争议焦点主要为子女抚养费和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调解员根据双方提交的要素信息和证据材料,结合杨某在工地收入不稳定、胡某收入较稳定、孩子目前有实习收入且即将年满18周岁等事实耐心调和,引导双方就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针对杨某主张的债务,调解员则向双方释明该债务缺乏具体凭证,且形成于婚前,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杨某与胡某自愿离婚;孩子由胡某自行抚养。从立案到结案,该案仅耗时24小时,一场离婚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系离婚纠纷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案例。一是导诉问诊、精准引导。本案中,水磨沟区法院建立“导诉台工作人员进门引导、要素式文书模板专区引导员专门指导、立案窗口法官快速审核”的三步工作法:选派资深干警担任导诉员,凭借其丰富经验与专业素养,对案件问诊把脉、有效分流;设立“要素式文书模板专区”,示范文本引导员依据当事人的诉求,精准指导其填写对应案由的示范文本,并针对当事人起诉状中遗漏的关键信息或难以理解的法律要点,进行细致解释说明;立案窗口法官通过提取要素式起诉状中的关键信息,快速完成立案,并开展案件繁简分流。以上工作模式不仅有效提高了诉讼效率,更确保当事人的诉求得以全面、准确地表达,为后续纠纷解决奠定坚实基础。二是速调快审、实质解纷。本案中,水磨沟区法院将特邀调解员编入速裁团队,对立案窗口移送的案件,开展先行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借助要素式起诉状、答辩状,迅速明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事实证据,准确及时判断争议焦点,围绕双方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开展调解工作,有效提高调解质效,实现“当天调解、当天结案”。


发布时间:2025-05-06  阅读:55次
 标签: 示范文本   离婚   要素式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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