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种不同的同居关系
情形 | 财产处理原则 | 子女处理 | 诉讼受理范围 |
无效/被撤销婚姻 | 共同共有(无约定时)+照顾无过错方 | 适用父母子女关系 | 可诉财产、子女、损害赔偿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按共同共有或约定(需保护合法配偶权益) | 适用父母子女关系 | 仅受理财产、子女纠纷 |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 | 区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按贡献分割) | 适用父母子女关系 | 仅受理财产、子女纠纷 |
二、法规依据
《民法典》第 1054 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2 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3 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22 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四条【同居析产纠纷的处理】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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