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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不同情形同居关系下财产、子女的处理原则
发布时间:2025-05-10  来源:   作者:


一、三种不同的同居关系

情形

财产处理原则

子女处理

诉讼受理范围

无效/被撤销婚姻

共同共有(无约定时)+照顾无过错方

适用父母子女关系

可诉财产、子女、损害赔偿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按共同共有或约定(需保护合法配偶权益)

适用父母子女关系

仅受理财产、子女纠纷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

区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按贡献分割)

适用父母子女关系

仅受理财产、子女纠纷

 

二、法规依据

《民法典》第 1054 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2 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3 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22 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四条【同居析产纠纷的处理】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发布时间:2025-05-10  阅读:49次
 标签: 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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