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一个非常典型却又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有配偶者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对象,该怎么处理?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基本原则:婚外同居是违法行为,法律不保护这类关系。如果一方已婚,却和他人建立类似婚姻的同居生活,这本身就是对配偶权利的严重侵犯。
再来看看财产问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收入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这里的“共同”,不是你一半我一半,而是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想处置这些财产,除非是日常生活所需,比如买菜、缴费,否则必须协商一致,取得对方同意。
根据202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 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那问题来了:一个丈夫或者妻子,背着配偶,把家里的钱、车甚至房送给“外面的那位”,可不可以?不可以!
为什么?这明显不是“日常生活”范畴,更是对配偶权益的直接侵犯。这种赠与行为是无效的,而且是全部无效。
也就是说,不管送出去多少,只要是未经配偶同意,全都得收回来。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合法配偶的权益,也触犯了法律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