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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第一批继承纠纷典型案例二: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贾某一、张某诉贾某二、贾某三继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12-0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

  2024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发布继承纠纷典型案例(第一批),案例二中,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有关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认定。


案例二 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贾某一、张某诉贾某二、贾某三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贾某去世,无配偶,无子女。贾某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去世。贾某有贾某一、贾某二、贾某三、贾某四这四个兄弟姐妹。贾某四于2007年去世,生前育有一女张某。现贾某一、张某将贾某二、贾某三诉至法院,主张共同继承贾某名下房产,各享有25%的产权份额。


  【裁判情况】


  审理法院认为,被继承人贾某未留有遗嘱,生前无配偶及子女,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故应由其兄弟姐妹继承。贾某的妹妹贾某四先于贾某死亡,应由贾某四女儿张某代位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贾某二、贾某三在贾某生前尽到了更多的扶养义务,在贾某去世后亦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依法应予适当多分。张某在诉讼中自愿将其应继承份额各半赠与贾某二、贾某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遂判决:诉争房屋由贾某一继承20%的产权份额,贾某二、贾某三各继承40%的产权份额。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原有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基础上新增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可以保障财产在家族内部的传承,减少产生无人继承的情况,同时促进亲属关系的发展,鼓励亲属间养老育幼、相互扶助。同时,对尽了更多扶养义务的继承人适当多分遗产,以及张某在诉讼中自愿赠与继承份额的做法,不仅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有力弘扬了家庭成员间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亲情的和谐家风。




案例点评:


1、首次明确适用“兄弟姐妹子女代位继承”新规

该案适用了《民法典》第1128条第2款中新增加的规定,即被继承人兄弟姐妹先于其死亡的,由其子女代位继承。这一制度变化扩大了继承人范围,保障遗产在更广泛的家庭关系中顺利传承,避免形成“无主财产”。


2、尊重亲属间的实际扶养关系,合理分配继承份额

法院根据贾某二、贾某三对被继承人生前的主要扶养和事后丧葬照料义务,作出“适当多分”的裁判,体现了《民法典》第1128条“尽扶养义务可多分遗产”的规定,有利于激励亲属履行家庭义务,弘扬家庭美德。


3、自愿处分继承权,充分体现继承人意思自治

张某自愿将其应继份额部分赠与他人,法院予以确认,这不仅反映出继承权的财产属性,也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意志的充分尊重,合法合理。


发布时间:2024-12-03  阅读:13次
 标签: 代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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