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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第一批继承纠纷典型案例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王某诉赵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12-0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

2024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发布继承纠纷典型案例(第一批),案例一中,人民法院主动向当事人告知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规定,指导分居国内外的当事人共同选定遗产管理人,完成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报告遗产等事宜,最终引导各方当事人就遗产分割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一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王某诉赵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赵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赵一、赵二、赵三。赵某与王某二人在某村建造房屋11间。2000年,赵某去世,未留有遗嘱,赵某父母也早于赵某去世。2016年,王某与当地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补偿预签协议,约定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三套楼房及部分补偿款。王某于2022年收到回迁入住通知书。现王某与赵一、赵二、赵三就赵某的遗产继承事宜协商未果,诉于法院。各方对于赵某留有的遗产如何管理未有明确意见。


  【裁判情况】


  本案当事人除王某外,赵一、赵二、赵三均在国外生活。为妥善处理此案,审理法院前往村委会、房屋征收指挥部了解被继承人赵某的家庭成员情况、遗产范围及状况、遗产所涉债权债务等情况,并向当事人依法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均表示同意确定一名遗产管理人处理遗产继承事宜,并一致推选现居国内的王某作为遗产管理人。王某在审理法院引导下及时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多次通过在线视频的方式向其他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经析法明理耐心调和,各方当事人最终就遗产分割达成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等内容。本案处理过程中,一方面,审理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借助村委会、房屋征收指挥部的力量,全面了解遗产状况和继承人相关情况,为案件化解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审理法院充分发挥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作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法引导当事人推选出合适的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并指导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得到了其他继承人的一致认可,是法定继承案件中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点评:


一、积极践行“枫桥经验”的现代转化

案件中法院主动走出审判庭,深入村委会与征收指挥部,开展调查与协调工作。这种主动作为体现了新时代“枫桥经验”中“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的精神,推动法律资源与基层治理资源的有机融合。


二、创新适用《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

案件充分发挥《民法典》新增制度的作用,在继承人分居海外、协商困难的背景下,通过选任遗产管理人这一机制,打破原有“必须集体协商”的僵局,有效推动遗产分割程序的开展,保障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三、柔性司法促和解,体现“人和”目标

法院通过视频连线、释法明理、调解协调等非对抗手段,促成和解,避免激化亲属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充分展现了司法的温度和善意。


该案提供了《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成功样本,尤其是在继承人身处异地、遗产关系复杂的情况下,具有良好的复制和推广价值。




发布时间:2024-12-03  阅读:14次
 标签: 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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