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素有“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说法,对于执业律师而言,缺乏证据支撑的法律意见犹如空中楼阁,难以形成有效的说服力。然而,调查取证工作也困扰着律师群体,在实际操作中,有关单位常以涉及个人隐私等为由拒绝配合。本期案例强调了律师自行调查权的法定性,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1日,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游某山诉刘某、佘某绵民间借贷纠纷期间,原告委托律师冯某持律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及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材料,向区民政局申请调取被告刘某、佘某绵的婚姻登记档案。民政局以“未提交法院调查令或补充证明材料”为由拒绝查询。律师通过12345热线投诉后,民政局仍要求律师补充法院出具的查询证明文件。冯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民政局拒绝向冯某提供婚姻登记档案查阅的行为违法。民政局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叶莉:
律师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调查取证权,其依法执业行为受法律保护。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本案中,冯某提供了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律师证复印件、民事起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可以证明其申请调取的婚姻档案资料是为民事诉讼活动所需,民政局应以法定形式向其提供相关材料。由于冯某陈述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某、佘某绵已自认两人为夫妻关系,冯某无需再向民政局申请调取涉案婚姻档案资料,故对民政局拒绝向冯某提供婚姻登记档案查阅的行为,确认违法。
本案强调律师自行调查权的法定性。实践中,既要严格审查调查取证申请的合法性、关联性与必要性,妥善平衡律师调查取证权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亦不得擅自增设法外申请条件或设置不合理限制,对于确属诉讼活动或执业必需且符合法定要件的调查请求,应当依法及时予以支持配合,共同维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良性互动与司法公正的实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