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首次对“家庭成员”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与传统上以血缘为核心、强调多代同堂的大家庭观念不同,现代社会中家庭结构趋于小型化,核心家庭(即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为主流。因此,家庭成员的界定不仅体现了血缘关系,还强调了是否共同生活。
从法律上看,家庭成员与近亲属的关系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所有家庭成员必然是近亲属,但并非所有近亲属都是家庭成员。
一、《民法典》中的“家庭成员”规定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家庭成员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配偶、父母、子女属于家庭成员,即便不与其共同生活,也不影响其家庭成员的身份。例如,成年子女成家后与父母分开居住,但父母仍为其家庭成员。
第二层含义:其他近亲属若与当事人共同生活,也构成家庭成员。这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因此,“是否共同生活”是判断除直系亲属以外亲属是否构成家庭成员的重要依据。
二、《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成员”如何理解
《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将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定义为家庭暴力。但关于其“家庭成员”是否必须共同生活,各方存在不同理解。有观点认为,反家暴法中“家庭成员”仅需具备法定亲属关系,无需共同生活。然而,随着《民法典》的生效,其对家庭成员范围已有明确定义,司法实践中应优先依据《民法典》的规定。
三、我国《民法典》最终确立的“家庭成员”范围包括:
当然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即便不共同生活,其家庭成员身份仍然存在;
条件家庭成员:其他近亲属,需以“共同生活”为前提,且此处的共同生活应为较为长期、稳定的同居,而非临时短暂的生活安排。
这一界定标准,既保留了传统家庭观念中血缘与责任的联系,又适应了现代社会家庭结构变化的现实,有助于在婚姻、继承、家庭暴力等法律适用中明确边界、统一标准。